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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33号建议的答复


王鹏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政府采购流程中回访机制的建议》收悉,我厅经认真研究,结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政府采购流程中回访机制的问题。我厅已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即为您所述的回访机制。2023年11月省财政厅印发了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文件明确了信用评价标准,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进行背靠背的信用评价,形成信用记录。

二、关于对评审专家进行详细化分类,提升采购招投标过程评审专家专业性对正面指导作用的问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类别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目录》划分,基本能够满足采购工作的需要。但在采购过程中也存在专家不专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专家数量分布不均,部分冷门专业存在人数不足的情况。一些单位为了保证项目继续进行,会补充一些相近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审。二是专家申请审核时通常依据职称证书进行审核,有些专家虽取得职称证书,但之后未从事相关专业的工作,导致其虽然符合专家的标准但不具备专家的能力。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已经采取了与您建议一致的做法,首先是严把入口关,加强对专家评审专业的审核,通过技术手段将职称专业与适评专业对应,防止跨专业选择适评专业。其次是在对专家进行信用评价的同时,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审,通过评价数据的积累,逐步淘汰不具备专业能力的专家或减少专家的评审专业。

三、对评审专家进行流动性管理的问题。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均要求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我厅严格执行。同时,我厅制定了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也明确了专家终止聘任的情形,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山西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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