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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991号提案的答复


张立君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阳泉富硒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涉及财政职能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税费优惠政策力度的建议。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税政管理原则,税权集中在中央,除授权外,地方不能超越权限擅自制定税收支持政策,无权自行制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我省积极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销售粮食、农产品、农机产品、粮食企业增值税实行9%的法定低税率;饲料、有机肥、蔬菜批发零售、部分现货肉蛋奶均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从事蔬菜、谷物、水果、中药材等多种作物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各项政策已涵盖富硒农产品的种植、销售等环节。下一步,省财政将同税务部门加强协同,持续落实好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效。

二、关于提高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的建议。目前,我省暂未出台支持富硒产品方面专项资金支持。为坚持农业“特”“优”战略,加快推进我省有机农产品发展,打造绿色优质农产品精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品质及竞争力,近年来,省财政每年安排农业产业类资金超过80亿元,用于支持我省农业全产业链、特优农业产业强县、农业特优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建议阳泉市加强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规划及申报工作,通过申报特优农业产业强县、农业产业强镇、农业产业园、农业全产业链等农业产业类支持项目,争取更多财政资金,发展本市富硒产品。

与此同时,我们也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涉农项目申报情况,不断优化完善农业产业发展支持资金分配使用,支持阳泉发展富硒农业产业。同时鼓励当地用好用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因地制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用于您所建议的富硒产品。


山西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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