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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支撑作用,提高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我厅制定了《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山西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0日


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支撑作用,提高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省财政厅遴选进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准入、公平公正。省财政厅结合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确定专家库总体规模和结构配比(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专家所占比重)。专家库人员由省财政厅负责招录,人员选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申请、审核、公示、入库全过程公平公正。

(二)权责对等、动态调整。专家在履职过程中,独立开展相关工作,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省财政厅依据专家履职情况,对专家库人员进行动态调整、增补、解聘。

(三)公开透明、资源共享。专家库由省财政厅统一建立,专家库信息向全社会公开,供全社会查询。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仅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等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参考,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聘用专家库专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应保障专家独立身份,严格实行管用分离。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专家入库实行公开征集制和定向邀请制。公开征集制是指省财政厅发布公开征集通知,面向全社会征集专家人选,有意入库人员对照资格条件,自主提交申请(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经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评选后入库。定向邀请制是指省财政厅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对具有较好理论素养、较高专业水平、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目标人发出邀请,经受邀人同意并提交申请,按程序审核后入库。


第六条  拟入专家库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纪录。

(三)具有财政管理、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领域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和事业发展情况,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一定的认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从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满五年;具有国家认证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执业律师等相关资质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具有国家认证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国家认证的从业资格和能力并从事专业领域工作7年以上。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积极性高,并愿意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五)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应在山西省内,省外专家应确保能在山西省内开展相关工作。

(六)未达到上述第(三)款条件,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业绩,符合入库专家其它资格条件并经省财政厅审核认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申请入库人员的资格条件及其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拟入库专家人选名单,按程序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省财政厅颁发专家聘任证书,正式纳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实施统一管理。省财政厅应当为每位入库专家建立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入库专家相关信息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情况。


省财政厅对入库专家的个人信息绝对保密,不得泄露入库专家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专家使用实行回避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相关工作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它利害关系的;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

相关工作中,任何一方认为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也可提出专家回避申请并提供相应依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方审定。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对入库专家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情况等进行审核(具体年度审核资料详见附件3)。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可提出申请终止担任专家资格。专家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获取专家资格的;

(二)未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泄露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相关方提出的;

(五)拒不履行专家义务、对相关工作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

(六)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申请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专家每届聘用期为三年,期满后自动展期,每次展期为三年。因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聘任的除外。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十三专家受托承担以下工作:

(一)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定、课题研究、督导调研、宣传培训等;

(二)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项目审核、评估评审等;

(三)参与其他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是否接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

(二)按委托单位授权范围查阅工作资料,开展调查研究及现场查勘,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各类资料;

(三)独立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独立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专业知识提出专业质询;

(五)依法依规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省财政厅管理,按要求进行年度审核;

(二)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职责道德,坚持公正原则,遵守回避制度;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受托工作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引用未公开的工作数据和有关结论;

(四)不得以专家名义或在受托开展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持续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省级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15〕12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请表.xls


附件2: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请材料清单.xls


附件3: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年度审核资料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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