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行为,促进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5日
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行为,促进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省级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课题研究以及其他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服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事预算绩效管理的专业咨询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具有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
第五条 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六条 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建立“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通过政府采购重新确定。
第七条 省级预算部门(单位)选择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通过政府采购或自主择优确定第三方机构;也可从“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库”中选择。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库的建立
第九条 委托方选择第三方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工作的性质、涉及的领域、业务的种类和内容,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机构,确保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二)能力优先原则。优先考虑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执业规范的第三方机构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三)具备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六)具有适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的稳定的专业团队和其他要求。
第三章 委托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方通过政府采购或自主择优确定第三方机构,应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委托方从“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库”中选择第三方机构,应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参考格式见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和委托协议书均应明确绩效管理服务的范围、标的、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费用标准、凯发k8官网的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指导受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其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方案和工作规范,根据工作需要向受托第三方机构提出具体要求;
(二)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的资料,保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审核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等,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对受托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
(五)对委托事项进行验收,并按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支付服务费用;
(六)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应用。
第十三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依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杜绝一切弄虚作假和其他不良行为;
(二)独立开展或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已接受的工作任务再转包、分包给其他机构;
(三)按照委托方的工作要求,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和出具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并报委托方审定;
(四)配备与受委托工作能力要求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固定的服务团队,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和培训制度,加强对绩效管理服务过程的内部审核和监督;
(五)对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六)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及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工作报告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披露或公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信息;
(七)做好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八)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按照 “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以购买服务方式向受托方支付服务费用。支付服务费用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可综合服务费用基数、难度系数、第三方质量考核结果等因素计算。
(一)服务费用基数可采用以下方法核定:
1.工作量计费法。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费用标准及计费方法,按照服务项目的工作量(抽样数量、人数、天数等)计算服务费用基数。
2.合同约定法。按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确定的服务费用,在中标(成交)价格以内核定服务费用基数。
3.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费用(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服务费、其他杂费等),并考虑第三方机构的合理利润后核定服务费用基数。
4.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核定方法。
(二)服务费用结算时,应在服务费用基数的基础上,考虑工作难度系数和工作质量综合考评结果,确定最终结算费用。其中,难度系数综合参考绩效管理业务类型、对象、项目实施区域、委托方管理及技术要求等因素,由委托方在签订委托协议前确定;工作质量综合考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第三方机构应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事项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要求,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建档。第三方机构应结合委托事项的性质和绩效管理工作风险评估情况等合理确定档案(纸质文档及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委托方、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等预算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第三方机构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资料。第三方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将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管理或移交委托方。
第四章 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受托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配备情况、受托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管理工作报告质量、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和失信情况等方面。考评结果分为优、良、中和差四个等级,考评结果作为支付服务费用及以后年度选用第三方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综合考评结果与服务费用挂钩。对考评结果为优的,可按服务费用基数的5%-10%给予奖励;对考评结果为差的,可按服务费用基数的5%-10%进行扣减。
第二十条 建立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每年年底前,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对第三方机构的综合考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建立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考核台账,全面记录第三方机构的综合服务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单位)选用第三方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终止或取消服务资格:
(一)在招投标中有舞弊行为的;
(二)违反廉政纪律要求的;
(三)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宣传的;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编制失真数据的;
(六)擅自披露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托工作的;
(八)提供虚假报告的;
(九)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