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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省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2日


省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省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或省财政厅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部门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等,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开展成本效益分析,对新增的重大项目和政策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拟新增且需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和政策。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事前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事前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事前评估工作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绩效导向。事前评估应坚持绩效导向,注重成本效益,从多个维度对政策或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四)精简高效。事前评估工作应与现有预算评审、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等程序结合开展,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山西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省级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四)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它依据。

第六条 事前评估的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事前评估管理制度办法;指导、督促省级部门开展事前评估;对省级部门(单位)报送的事前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根据事前评估结果完善项目库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拟新增的重大项目和政策组织开展财政事前评估;加强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的结合应用。

(二)省级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本部门(单位)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和政策事前评估,向财政厅报送事前评估报告;根据事前评估结果完善本部门项目库入库管理;根据事前评估结果编制、申请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事前评估有关工作。

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级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和政策开展事前评估,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对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第二章 事前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事前评估按组织开展主体不同,分为财政事前评估和部门(单位)事前评估。按评估对象不同,分为政策事前评估和项目事前评估。

第九条 事前评估的对象为省级部门(单位)拟新增且需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和政策。包括:新设立的重大项目和政策;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较大调整,拟申请新增省级预算资金的既有重大支出项目和政策(不包括中央统一部署调整的政策);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项目和政策等。

重大项目和政策,一般是指资金量较大、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社会受益面大、实施期长的财政支出项目和政策。原则上1000万元(含)以上的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和政策都应进行事前评估。省级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确定1000万元以下的部门事前评估标准。

第十条 项目事前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国家及山西省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等。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绩效目标与预定工作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人员、设施、物资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项目是否采取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等,项目设立、清理和退出是否有明确的时限和步骤,是否有保证项目绩效可持续发挥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投入渠道及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按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等。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政策事前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求,设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相匹配,是否与其他政策重复交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

(二)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设定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三)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财政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渠道及各类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金投入重点是否突出,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四)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五)政策实施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相关资源是否能保障政策可持续实施,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政策清理、退出或调整的机制是否健全。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三章 事前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事前评估的方式。包括专家咨询、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事前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文献分析法及其他评估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为目标,将预期的投入与预期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

(二)比较法。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和政策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全面梳理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和政策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采取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事前评估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

(五)文献分析法。对收集到的相关领域的文献资料进行研究,深入了解评估对象的性质和状况,并从中引出相关观点或评估结论。

(六)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十四条  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高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为确保事前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事前评估准备、事前评估实施、事前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事前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省级部门(单位)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事前评估对象。

(二)确定评估工作组。开展事前评估,应成立评估工作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和任务,具体组织实施事前评估工作,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公益性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政策,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于需要进行预算评审、可行性研究论证的项目和政策,可结合这些程序开展事前评估工作。 

(三)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任务后需拟定具体的事前评估工作方案。方案主要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第十七条  事前评估实施阶段。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评估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对象和评估需要,全面收集与被评估项目和政策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整理与分析;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在听取相关方面汇报和介绍后,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评估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现场评估、非现场评估及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评估方式。

(三)综合评估。评估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的内容,对项目和政策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八条 事前评估报告阶段。

(一)事前评估结果主要以事前评估报告的形式体现。事前评估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事前评估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二)事前评估报告正文主要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其中,评估对象为外省市已有同类项目和政策的,应进行相关对比分析和说明。

(三)事前评估报告附件主要包括:项目和政策申报相关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佐证材料等。

第十九条 按照“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评估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对事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事前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条 事前评估结果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得出,事前评估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估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三档:90(含)-100分为“建议予以支持”、70(含)-90分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 70分以下为“建议不予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结论需在结论中明确调整完善的方向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单位)将事前评估结果为“予以支持”的项目和政策随同项目申请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为年度预算编制做好储备。省财政厅按程序对省级部门事前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作为财政项目库入库、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项目库管理,对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和政策未提供事前评估报告的,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项目和政策,省财政厅应当予以退回;审核认定同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和政策,按照财政项目库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或重新评估的重大项目和政策,其评估结果作为纳入财政项目库、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对实施事前评估的重大项目和政策按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项目和政策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至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格式).doc

     

  附件2: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项目) .doc

     

  附件3: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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