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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 《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 门,各市财政局:

今年4月,财政部制定出台了《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办法》的有效实施,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监〔2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预算绩效评价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政府过紧日子、应对财政收支矛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抓手。近年来,随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深入推进,第三方机构作为独立的专业机构,已广泛参与到以绩效评价为主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多个环节和领域,成为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力量,对强化预算管理、提升绩效评价的独立性和可信度、加强社会监督和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着积极作用。《办法》对第三方机构从事绩效评价业务进行引导和规范,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从事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省直各部门(单位)、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对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引导和规范,自觉依法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主动担当、落实责任、合力推进,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市场秩序,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的提升。

二、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办法》已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第三方机构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以《办法》实施和“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线为契机,同向发力,深入推进绩效评价工作提质增效。 

(一)明确管理职责,加强行业建设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县财政部门要自觉依法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深刻领会新形势下第三方机构从事绩效评价业务的新要求,结合当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统筹谋划、细化分工、落实责任,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实施细则,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加强信用平台管理,推动信息共享

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作为《办法》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既是财政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监管的重要载体,也是预算绩效评价委托方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信息支撑,信用管理平台已于8月1日起上线运行。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信用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本地区安排部署,建立工作专班,明确时间安排,做好咨询服务,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做好信息填报工作,及时完成第三方机构信息审核工作,确保信用管理平台平稳运行。要将信用管理平台作为严格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管的日常抓手,不断提升预算绩效评价质量。

预算部门(单位)(委托方)应当按要求记录第三方机构履职情况,协助财政部门强化信用管理。委托方可通过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 ),在遵守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择优选择能力突出、管理规范、诚实有信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三)强化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第三方机构应当增进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强化第三方机构行业自律,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行业公信力。

预算部门(单位)作为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要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择优选用第三方机构,明确各相关方权利和责任,规范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严格履行协议(合同),加强过程控制和质量监管,实行第三方机构受托工作成果责任制,确保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有人负责、有源可溯,不断提升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第三方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依法合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规范评价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落实绩效评价“主评人”制度,压实“主评人”责任,对所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切实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

(四)监管服务并重,提升第三方执业质量

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对第三方机构的培育和引导,同时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提升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一是要建立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综合考评制度。评价任务完成后,委托方要对第三方机构评价人员配备情况、评价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报告质量、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和失信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要与委托服务费用挂钩。二是要建立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据《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情况、信息录入、档案管理、主评人评定管理、内控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相关检查结果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管理制度。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办法》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委托第三方参与本部门本地区预算绩效评价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明确采购流程、工作程序、付费标准、档案管理、业绩考评、保密管理等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规范相关各主体的行为。

(二)加强信用管理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信用管理平台的宣介引导,提升信用管理平台的社会关注度。鼓励第三方机构及时登录信用管理平台完成录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新,保证信用管理平台有效运行。各市财政部门要随时关注信用管理平台在本地区的上线运行情况,及时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信用管理平台运行情况报送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

(三)强化执业监管。要建立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管制度,每年年底前,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部门要将本部门、本地区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综合考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建立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考核台账,全面记录第三方机构的执业情况,作为选用第三方机构的重要参考。

(四)做好宣传培训。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预算部门(单位)同志、第三方机构代表等,从各自领域、不同角度解读《办法》内容,在全社会扩大政策知晓度。做好预算绩效评价各参与主体的培训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对各参与主体积极开展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合法合规开展相关培训,推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质量上台阶,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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