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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修订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社〔2023〕94号


各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退役军人保障标准的通知》(晋退役军人发〔2022〕5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是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和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

第五条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六条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包括:

(一)用于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管理教育及医疗补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及养老医疗保险等方面支出的资金;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

(三)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资金和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的资金。

第七条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支出范围:

(一)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管理教育及医疗补助资金用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日常服务管理、集中教育活动、适应性培训和医疗补助等方面支出。

(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及养老医疗保险资金用于为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缴纳待安置期间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三)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就业(经济)补助金用于为符合安排工作条件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或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四)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是用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补助支出的资金。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用于2011年11月1日以后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支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用于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补助资金。

(六)离退休人员资金包括:

1.基本离退休费。用于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

2.生活补助。用于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个人的各项生活补助。

3.医疗费。用于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和医疗补助经费。包括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对退休干部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部分的补助,以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按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4.离休干部特需费。国家定额补助、服务管理机构集中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5.福利费。服务管理机构按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2.5%比例提取的,用于离退休人员各项福利的经费。

6.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用于发放给离退休干部和士官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7.其他费用。按规定用于离退休人员开支的其他费用。

(七)军队无军籍离退休人员地方津补贴。在中央财政负担基本离退休费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地方财政给予无军籍离退休人员的地方津补贴补助。

(八)军休干部医疗补助资金。用于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和6级以上伤残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医疗待遇的资金。

(九)服务管理机构资金主要包括:

1.基本支出包括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项目支出是用于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机构用房建设补助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其中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包括用于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的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面支出。

第八条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财政负担:

(一)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管理教育及医疗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0元,省级财政人均补助2000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和养老医疗保险,以及放弃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选择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就业(经济)补助金等方面的资金由安置地财政负担。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省级财政负担4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60%。省直管县的省级财政负担70%,县级财政负担30%。

(四)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每人补助2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10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根据地方财政状况、教育培训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予以专项补助,原则上每人补助不超过3500元,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六)军队离退休人员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七)中央财政按照军地有关部门核定的移交安置计划和规定标准对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给予补助。安置地政府按照集中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统一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的各地办公楼销售价格,安排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的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八)2024年1月1日起,军队无军籍离退休人员地方津补贴由市县财政负担,负担政策由各市确定。

(九)军队离退休人员医疗费补助资金由安置地的同级财政负担。

(十)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由部队负担。

第九条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享受补助人数、工作情况、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分配或科学合理安排补助资金。

(一)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管理教育及医疗补助资金是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接收计划人数和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分配补助资金。

(二)放弃工作安排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或选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各地上年办理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的人数及有关补助政策安排补助资金。

(三)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及养老医疗保险资金是根据当地办理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人数及生活补助标准、养老医疗保险政策等因素安排使用补助资金。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根据各地每年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包括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变故的原因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士兵)的人数和经济补助标准分配使用。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其服役年限按照每年6000元的标准安排。其中,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五)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每年接收的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人数和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安排。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建筑面积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包括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三方面。

适应性培训。培训对象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退役士兵接收报到一个月内开展,一般1—2天的课时,补助经费标准每人每天300元。

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灵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或6个月短期培训,培训标准根据职业(工种)、实训条件、耗材耗能等不同,分别按每人30006000元、5000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支出。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助要按照实际出勤率对学员进行考核,学员未到训期间不予补贴。

创业培训。培训对象为有创业意愿或处在创业初期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灵活就业退役士兵。原则上每年可参加1次,但不能重复参加同一级别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015天,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180元,每人培训补贴不超过1800元。

(七)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根据各地接收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人数、职级等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分配。

(八)军休干部医疗补助资金是根据各地接收的军队离休干部、6级以上伤残退休干部情况和医疗费实际支出情况补助。

(九)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根据各地接收军队离退休人员情况及配备的工作人员、车辆情况等因素分配。

(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根据上年度接收军队离退休人员情况和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分配。

第十条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发放程序。

(一)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管理教育及医疗补助资金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医疗政策等规定使用。

(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或选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代办金融机构发放给个人。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养老医疗保险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代缴。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支付到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后,由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个人账户。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补助资金支付到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

适应性培训补助资金。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向组织教育培训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退役士兵参训花名册和培训课程表等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向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并附教学过程、获证及就业相关印证资料。申报材料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省级异地培训经费由省退役军人厅根据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完成情况,并结合承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过程管理情况进行经费核定后,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支付给承训机构。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分期拨付给承训机构。对经培训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达90%的,先按实际参加培训专业人数费用的80%给予培训补贴;3个月内实现就业达到80%以上的,再将剩余的20%培训补贴拨付承训机构。

创业培训补助资金。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按规定申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先拨付补贴资金的80%(其中网络创业类培训补贴中包含按培训人数支付培训平台运营管理机构的费用);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再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拨付补贴资金的20%。

(五)军队离退休人员资金中的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发给个人的经费要由服务管理机构通过银行发放。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中参加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服务管理机构及时代缴。其他费用由服务管理机构统一掌握,按规定开支。

(六)无军籍离退休人员地方津补贴由服务管理机构通过银行发放。

(七)军休干部医疗补助资金,由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军休干部实际医疗费支出情况发放。

(八)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和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按照事业单位财务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的基础数据和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安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军队划拨的经费以及其他收入要严格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一年度新接收退役安置人员情况、已接收人员变化情况以及退役安置补助经费需求情况,并逐级及时汇总上报。省退役军人厅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分区域绩效目标,函告省财政厅。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或指标预通知3日内通知省退役军人厅,省退役军人厅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分配计划包括分配原则、分配办法、分配意见、绩效目标等。省财政厅应按照规定在12日内将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审批并下达预算。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市县财政部门也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下达拨付工作。

省级预算安排对市县的补助资金,应执行提前下达下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年度预算的90%。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将未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的30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部分一并下达各县(市、区),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

年度执行中,省退役军人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县(市、区)做好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并抄送省财政厅派出监管处。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适时开展退役安置补助经费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应将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按照同类事业单位并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核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统筹安排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经费预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式。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应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按照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的建设规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结余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服务管理机构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强化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财政厅派出监管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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