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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时间以附件1和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为准。

附件3所列分支机构,自列明的取消汇总纳税时间起,不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所列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1.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1%。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2.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3%。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9〕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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