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税〔2023〕1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综改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权限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的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税务机关联合办理,分别负责省级(含省级以上)、市级和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复审和复核工作。
二、认定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在税务机关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均可申请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时间
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11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申请。免税资格期满的非营利组织,可在期满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二)报送资料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财税〔2018〕13号第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申请人须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报送方式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递交免税资格申请相关资料,根据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管理机关层级,具体选择对应省级/市级/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模块办理。
无法通过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可根据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管理机关层级,向具有相应认定权限的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四)资格确认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相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税务机关意见和申报资料反馈同级财政部门。未通过审核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社会组织并告知原因。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税务机关意见和申报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税务审核通过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交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财政部门。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反馈结果,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在申请材料提交次年2月底前下达资格确认文件。
(五)结果公布
经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名单,按认定权限在本级财政厅(局)门户网站、税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无门户网站的财政、税务部门也应以其他方式公开认定结果。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于申请次年3月1日起查询认定结果。
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于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资料。
四、税收优惠办理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可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均可享受。取得上述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后续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政策宣传,辅导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更改名称的,应及时主动向原申请机关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仍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延续;未报告或不再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免税资格自动失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