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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 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会计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会计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化水平,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厘清工作职责,推进代理会计服务管理制度化

1.健全岗位职责。实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会计服务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应当依据有关制度规定任用符合条件的报账员,负责收集审核原始凭证,合理使用备用金,登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产品物资等辅助性账簿与核对工作,定期报账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账务情况。报账员应当加强与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沟通对接,做好原始凭证保管、交接等工作。

2.完善管理职责。实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会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有关委托情况向所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备案。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应当取得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履行服务职责。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设置总会计、记账、稽核、档案管理等岗位,配备具有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的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负责与委托方报账员收集、交接原始凭证,复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等。同时,根据委托协议约定提供其他会计服务事项。

二、强化流程管控,推进代理会计服务程序规范化

4.加强委托管理。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会计服务,应当坚持依法委托、民主自愿的原则,县、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会计服务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为代理会计服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选定委托时,应当考虑社会中介机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诚实信用、执业质量等综合因素。

5.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协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订立书面委托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监督权保持不变,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独立性和完整性。

6.规范核算行为。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人员要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及报送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确保会计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做好会计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宣传力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

7.移交会计档案。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要设立会计档案专柜,将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及时进行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约定时间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会计档案,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加强内控建设,推进代理会计服务质量精益化

8.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落实货币资金、票据、收支、专项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9.完善监督考评制度。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考评方案,细化考评内容,围绕人员资质、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行业诚信等方面,定期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服务人员和代理会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将评价结果作为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准入退出重要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10.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委托双方应当针对会计信息、委托业务等方面进行定期沟通和反馈,加强会计信息分析应用,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促进业务事项和财务管理高度融合。

四、加大培训力度,推进代理会计服务队伍专业化

11.加强继续教育培训。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要通过线下和线上相结合方式,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侧重于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和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和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制度和财经相关法规等专业知识,持续提升会计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12.加强岗前培训。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委托双方应当加强对报账员和社会中介机构会计人员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围绕深入了解委托方基本情况及运转规律,侧重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会计审计实务、内部控制规范和核算业务流程等内容,切实提高岗位专业胜任能力。

13.加强信息化培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加强报账、会计等岗位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帮助其熟练运用农村“三资”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软件等信息化、现代化工具,实现财务数据采集、存储、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五、形成监督合力,推进代理会计服务监督协同化

14.做实内部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明确村级财务监督机构职责,定期对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督导落实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及财务公开等情况,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15.做强行业监督。县级财政部门要发挥财会监督主责职能,加强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农业农村(农经管理)部门要依责监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常态化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坚决杜绝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挪用截留专款等违法违规现象。

16.做好群众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设置财务公开栏和意见建议箱等形式,定期公开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等情况,保障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财务计划及重大财务决策事项阳光运行。

17.本意见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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